问:我们一直认为业务用车的车辆(一般轿车)车辆险应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即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收,但近期我们有兄弟单位在迎接地方税务局检查时,被指出适用税率错误,应按千分之一缴纳,究竟应适用什么税率?商业险和交强险是否有区别?如果是千分之一,依据的是哪个文件?地方税务局指出的是按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这个计税基数究竟是投保金额还是保费?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9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对保险合同印花税应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