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一直认为业务用车的车辆(一般轿车)车辆险应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即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收,但近期我们有兄弟单位在迎接地方税务局检查时,被指出适用税率错误,应按千分之一缴纳,究竟应适用什么税率?商业险和交强险是否有区别?如果是千分之一,依据的是哪个文件?地方税务局指出的是按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这个计税基数究竟是投保金额还是保费?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9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对保险合同印花税应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