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安全产品的制造企业,根据国家对生产安全产品的规定,需要企业在产品入库前按比例抽样进行破坏性试验,抽取的样品将无法用于销售,同时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也将定期来抽取产品进行检测。现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自检抽取的产品做破坏性试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应转出,同时是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抽取的产品做检测,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应转出,是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3、在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检抽取的产品做破坏性试验以及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抽取的产品做检测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属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同时也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在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的原材料不属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