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设立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外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商品贸易销售,购入商品主要方式为:内购、一般贸易进口(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进口)和免税进口(进口时免进口关税增值税,货物存放于保税仓),销售方式有: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贸易出口(申请免退税)以及免税销售(即:将免税进口置于保税仓货物销售给从事进料、来料加工贸易的公司,客户以手册从保税仓进口进行保税加工贸易)。
请问公司进口商品涉及的物流辅助费(报关作业费等)、动产租赁费、水电费等(含一般贸易进口和免税进口暂存保税仓商品,由于委托一家物流报关公司,对方将上述两种类进口商品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请提供法规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贵公司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进口商品涉及的物流辅助费、动产租赁费、水电费等在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上无法划分的,应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