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去年筹建,今年10月份正式开业取得营业收入,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计入开办费,已于10月转入管理费用,但11月份仍在发生与开业有关的费用(开业庆典费用,纪念品费用等),这类费用是否可以继续计入开办费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中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始经营后发生的与开业有关的费用,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为开办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