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进行多项科研。由于科研活动的特殊性,我们科研活动往往与生产活动分不开,比如在生产设备上进行多种实用新型的试验。我们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单独的主账核算,采取辅助账核算的形式,每年研发费用也在税前加计扣除。现税务检查认为,我们财务核算不规范,不允许加计扣除。但我们的研发领料记录、研发工时记录、项目立项、成果验收、专利申请等都有资料。
请问财务核算不符规范,我们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如何补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12〕15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分配方法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企业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