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雇佣了残疾员工,条件也符合法规可以加计扣除的要求,现合同到期,我司不准备继续雇佣该员工,而支付了离职补偿金,支付的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残疾人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此,工资总额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补偿金。对此,支付离职补偿金,不作为残疾人加计扣除的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