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11年认购一套258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因开发商的原因只签订了认购协议而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该地段房价上涨很快,原协议约定每平方米8500元,现同地段房价每平米达到13000元。2013年开发商找了一个不太充分的理由违约并愿意支付认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但是10万元的违约金比我投资房产所应获得的收益少的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时要求按照“其它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这种情况购房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其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因非上述原因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适用此政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