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A公司是境内B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如果境外A公司拥有自然人股东,假设自然人股东通过境外二级市场拥有A公司股票。
请问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应当代扣代缴境外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假设境外不征收个税。另外,如果境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是A公司非流通股票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自然人为境外A公司的股东,境内B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对象为其股东A公司,不是该自然人,不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该自然人为境内企业的股东,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