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不慎将异地税票遗失,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根据上述规定,因贵公司丢失的是异地税票,所以税款征收机关为异地税务机关,贵公司可向其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核实后,以征收机关提供的复印件或补开的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或办理其它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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