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混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7%)与简易计税方法(6%)两种方式,对于这两种方式混用的且无法划分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可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即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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