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日常经营中租入场地进行经营,并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场地装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