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请问“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是指2011年6月1日以后与本公告执行不一致的,从2011年6月1日起调整还是2011年6月1日前发生的粉煤灰赠送也要视同销售追溯调整?
答:其含义是指对2011年6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销售额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应进行追溯调整。从2011年6月1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