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范围为光伏电站设计、建设的企业是否享受财税〔2013〕66号文件政策?如:光伏逆变器、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施工企业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范围为光伏电站设计、建设及光伏电力产品制造销售的企业不适用以上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