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8月份送税务稽核海关增值税进项税90多万元,9月份税务局才出稽核相符的通知书,我公司将此进项税抵扣在9月份,但10月份申报时税务局说不允许抵扣了,请问应该在哪个月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增值税按月申报,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贵公司8月份向税务机关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税务机关应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9月15日为周日,在9月16日之前)提供8月稽核比对结果,贵公司应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贵公司应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即税款所属期为8月申报抵扣。贵公司在税款所属期为9月申报抵扣,属于逾期申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贵公司属于发生真实交易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贵公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否则,不得进行抵扣。
再问:老师你好:按您的解答,我公司8月份在结账时并未取得税务稽核比对结果,8月份该笔进项税并未入账抵扣,却要在9月份申报8月份的应交税金的申报表中抵扣,那就会出现账表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吗?
再答:8月份会计核算截止日为8月31日,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时间将滞后一些时间。贵公司需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稽核结果以便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各账户反映的金额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相对应。
如果贵公司必须在截止日出具报表,贵公司可先在账上做进项抵扣,等拿到结果后到下月予以调整。此时,可能出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不一致的情况,贵公司应编制差异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