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营改增”范畴,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两个税的基数是一个吗?假如支付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6万元,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36÷1.06×6%=2.0377(万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假定税率7%):20377×7%=0.1426(万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2.0377×3%=0.0611(万元)
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2.0377×%=0.040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36÷1.06×10%=3.3962(万元)
贵公司代扣代缴税费合计:5.6783万元(2.0377+0.1426+0.0611+0.0407+3.3962)
贵公司实际向外方支付:36-5.6783=30.3217(万元)
假定支付日美元卖出价为6.1元,则贵公司向外方支付30.3217÷6.1=4.9707(万美元)。
问:谢谢回答,这是国外客户承担税款的情况,现在是我们单位承担税款,那么该怎么确定税基?36、1.06、0.9吗?
答:假定国外客户税前不含增值税收入为X,则:
增值税X×6%
城建税及附加(假定城建税7%):X×6%×12%
X-X×6%×12%-X×10%=36(万元)
解得X=40.3225(万元)
代扣增值税:40.3225×6%=2.4193(万元)
代扣附加税:2.4193×12%=0.2903(万元)
代扣所得税:40.3225×10%=4.0322(万元)
国外客户的含增值税收入(税前收入) 42.7418万元(40.3225×1.06)
42.7418-2.4193-0.2903-4.0322=36(万元),即税后净得。
(本期互动专家 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