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12年公司采购货物一批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销售方已开具专用发票,我公司也按规定申报抵扣了进项税。但由于资金紧张,该款项一直未支付。2013年双方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我公司支付11万元给销售方,剩余的0.7万元不再支付,我公司将不再支付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请问不需支付的0.7万元债务重组所得,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的情形,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