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旧房强电改造和弱电改造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根据上述规定,电缆输电线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以旧房为载体的与照明、通讯、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相关联的强电改造和弱电改造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