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由于客户违约没收定金后解除合同,那没收的定金是否构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解除销售合同,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转让房地产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