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在建企业,2012年购进一批钢材,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在2013年8月才实行,该项材料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现在这批钢板使用后的边角料要进行废旧物资处理,公司按照什么税率纳税?(公司核定的增值税税率为6%)。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钢板使用后的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如果贵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应为17%;如果贵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应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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