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赔偿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即产品A有质量问题,客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给客户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达成一致,再赔偿2倍无质量问题的产品A给客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用货物支付的赔偿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