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与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属于土地征用,土地使用税是否从使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是否可以理解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都是满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土地是否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98〕15号)第十二项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问题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征用的土地性质应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的文件为依据确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并不是使用之日起满1年。关于征收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可参见其它省市的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26号)关于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规定: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