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组成部分,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那对于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其进项税金否抵扣?(比如灯管的更换,灭火器泡沫的更换,重新排布的电线电缆等)
答: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9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中规定: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以上规定,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