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按条款进行解读,种子企业只要经营以上规定的项目就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不论其是否获得“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许可证,该理解是否正确?
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因此,企业只有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