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2013年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税务检查出2011年~2013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该按什么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呢?是否可以按15%税率补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应按纳税人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如贵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对查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按15%的税率补缴税款。但如果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发现贵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则贵公司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