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液化气销售公司,购进新钢瓶部分用于销售(新用户),部分用于循环使用,最后报废收回处理,取得废料收入。新钢瓶与废料收入的损失通过每次销售液化气收取报费基金来弥补。收回旧钢瓶报废是不是属于以旧换新政策?账务如何处理?收回旧钢瓶使用新钢瓶用户没有支付差价。交换旧钢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钢瓶是按固定资产核算,还是按其他项目核算?
答:为了遏制液化气钢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液化气钢瓶的产权不再属于居民个人及其他用气单位,而改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拥有。因此,对液化气销售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液化气钢瓶出售业务。而是企业在销售液化气的同时,将液化气钢瓶有偿提供给用户使用,用户在其安全使用期内循环使用。在使用期内按年收取租金,同时按照液化气钢瓶的市场价格收取押金。因此,钢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使用到期正常做报废处理即可,不存在以旧换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