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问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是收到*9笔款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收到最后一笔款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某销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此行为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时间确定为三次,即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