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转干部安置费及政府摊派的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军转干部安置费以及政府摊派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