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广告设计费支出是否受15%的比例限制?还是广告设计、制作支出连同广告发布费用支出合并受15%比例限制?
答:《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