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预付给某个单位货款,因当时未对其企业身份进行验证考察,就付了款,但付款后发现该企业根本不存在,货款也无法收回,发生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如可以,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对不当付款行为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按上述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前扣除,涉及刑事案件的,形成损失且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