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自办报纸、杂志、网站,职工发表信息、文章取得的稿酬,怎样计缴个税?
答:按如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项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