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到厂后清点时亏库若干,经与国外厂家协商,同意从货款中扣除。进口货物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亏库少付款部分,增值税如何处理?进项能否做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货物验收后亏库,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作进项做转出。否则,无须进项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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