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药批发企业收到药厂支付的促销费、打印药品流向费用等(与销售数量无直接联系),要开具什么发票,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医药批发企业向药厂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向药厂提供促销、打印药品流向等劳务的收入,应视劳务性质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如打印劳务,开营业税发票;广告促销劳务,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