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负责我单位电子会议设备维保的单位给我单位开具的发票开的是调试费,是否可以?我单位与该单位签订有长期维保合同。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10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 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的劳务为设备调试劳务的,可以按规定取得调试费发票;提供发票方是自行开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视该项劳务是否超出其经营业务范围,如果超范围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