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山东省残疾人员工取得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减免税金优惠政策?
答:《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06〕26号)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第六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6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但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6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