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装卸搬运服务,12月份发生的装卸搬运费,1月份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入账?如果12月份暂估的金额不准确(比实际的金额小),怎么入账?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3年12月份发生的运输费用应作为2013年费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能补充取得发票的,可以正常税前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12月份发生装卸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
次年1月份收到发票: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调整暂估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