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山东省属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7〕35号)等诸多文件都规定了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在实务中,在其他两个条件全具备的情况下,如果一套住房完工后经实际测量,正好是120×(1+20%)= 144 (平方米),那么该套住房是否还属于普通住房?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7〕 35号)对普通住宅标准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普通标准住宅”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210号)第三条“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从严掌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规定,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单套普通标准住宅的建筑面积上浮不超过20%的规定,对于普通标准住宅的面积认定,应确定为每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问题中住房正好为144平方米,面积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