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企业在采煤过程中,导致农户的土地、房屋等塌陷,煤矿企业给予农户一定的补偿,需要向农户索取发票吗?如果需要索取发票应该索取何种发票,发票的内容是什么?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补偿事项不是发票所载经济事项,不需要开具发票,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开具“塌陷补偿”项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