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是否只能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含国际运费和代理费)?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公司无论从国际运输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票,是否均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国际货代公司提供国际货物代理服务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规定并适用免税政策的,只能给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适用免税政策,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货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的票据应按如下规定把握:1.如果国际运输企业为境内单位,以其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也可以是专用发票。一般地该国际运输企业提供国际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为零,通常开具普通发票;2.如果国际运输企业为境外单位,以该单位的签收单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