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生产销售啤酒,啤酒出厂销售时收取上车费,一直比照产品17%税率计提增值税,该上车费单独计价并核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改增”后,这部分上车费应如何处理?
2、8月1日后,如果销售环节收取上车费,按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计算增值税并分别核算销售额。“营改增”后,这部分上车费还是否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划分档次的基数?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营改增”后,贵公司生产销售啤酒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上车费,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属于价外费用,应按17%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营改增”后,贵公司生产销售啤酒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上车费价外收费,应计入从价定率销售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