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3月,甲上市公司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30%,按A公司公允价值计算的对应份额为1200万元。甲公司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请问税收上,该200万元必须作为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吗?若是,必须一次性确认收入吗?请明确,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是以现金出资投资其他公司,投资方不存在收入确认问题,但成本应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