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资质的民营企业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与同时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相比: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两者相比,得出结论,免税政策扩大到所有图书的批发、零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