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铁精矿,代购货方支付代垫铁路运输费用,取得的票据仍然是“营改增”前使用的“铁路货票”。铁路运输,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我们查询了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请问铁路运输单位开具的“铁路货票”,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购货方如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若不符合规定,则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正如您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9条规定,发票使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此,其开具的铁路货票是符合规定的,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因此,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有效可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想抵扣进项税,应要求其开具76号公告*9条第(一)项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