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占总收入超过60%的条件中,总收入具体包含那些?包括营业外收入或处置资产收入(如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全价?还是转让收入减转让成本?)本人查看了中第七章,
是强调"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知是否正确?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的“企业总收入” 按上述(一)~(九)收入总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