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到财政专利专项扶持资金,已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当期是亏损,是否还必须按该笔专项扶持资金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取得财政资金,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征税收入,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