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持有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减半计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9条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部分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即不属于免税收入。减半部分原则上属于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