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法人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法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取得该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