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能否作为应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