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人工活林木转让,转让价格不包括林地使用权转让,林地采用租金一年一付给农民的方式进行,是否缴纳营业税?
意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林业公司将租入林地上的人工活林木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缴纳营业税。
意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活林木转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销售林木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以上2种意见,哪个更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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