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停业,需将原值500万元存货低价处理。该存货实际市场价值120万元,应如何纳税?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停业处置存货按规定计征销项税额,同时,不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根据上述规定,因停业处置存货发生的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方式资产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该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