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应商委托我单位付款给其他单位,并且有供应商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